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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峰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33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峰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荒湖农场一生活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马峰某在本市香洲区拱北关闸村品尚网咖店上网时见到坐在旁边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睡着了,便动手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放在前面桌子上的白色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1元)。2016年7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马峰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被害人刘某被盗的手机。另查明,被告人马峰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网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拱北口岸派出所出具的监控录像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2003)鹤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存根),珠价鉴(2016)48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峰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峰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琳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汉宁杨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