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4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万彬与陈东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彬,陈东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888号原告陈万彬,男,出生于1949年3月5日,汉族。被告陈东亮,男,左右,汉族。原告陈万彬诉被告陈东亮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2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至12月份,经赵长太介绍,原告前往新密市袁庄乡为被告干活,每天工资为150元。完工后,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工资款42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万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梦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