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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毅勤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勤,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王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396号原告:王毅勤,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主要负责人:王君福,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泳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王德强,男,约52岁,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勤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第三人王德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勤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毅勤在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计1844元,由原告王毅勤负担。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舒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