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湖北省。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7日经石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持“B2D”证驾驶“东风风神”牌小型轿车沿石首市绣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奥佳修理厂”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力、未保持安全车速,将行人李某某撞倒,被害人李某某(殁年76岁)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救护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全部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本案综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徐某某机动车从驾驶证复印件、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小型轿车的痕迹检验、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6)第2016009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徐某某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明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袁浩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