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4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二花,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桂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记炎,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文盲,无业,住连州市。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汤花,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文盲,无业,住桂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同音,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桂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汤荣胜,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桂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伙同“小弟”(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多次在广州市黄埔区及东莞市长安镇、厚街镇、南城区、莞城区等地扒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谭二花、汤花、陈记炎伙同“小弟”窜至东莞市莞城区西政路和迈豪街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徐某途经该处,谭二花、汤花、陈记炎即在旁掩护,“小弟”上前将徐某放在口袋内的手机1部(价值1170元)。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徐某。二、2016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汤荣胜驾驶小汽车(车牌号粤S.XXX**)搭载被告人谭二花、汤花、谢同音、陈记炎及“小弟”窜至广州市黄埔区沙步生活区市场附近。由汤荣胜驾车在外接应,谭二花、汤花、陈记炎、谢同音、“小弟”进入市场内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林某途经该处,谭二花、汤花、陈记炎、谢同音即在旁掩护,“小弟”上前将林某身上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700元)盗走。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林某。三、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汤荣胜驾车搭载被告人谭二花、汤花、谢同音、陈记炎及“小弟”又窜至广州市黄埔区沙步生活区市场,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宦某口袋内的步步高牌手机1部。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四、2016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汤荣胜驾车搭载被告人谭二花、汤花、谢同音、陈记炎及“小弟”又窜至广州市黄埔区沙步生活区市场,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裤袋内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221元)。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李某。五、2016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汤荣胜驾车搭载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及“小弟”窜至东莞市南城区塘贝市场内,又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拖车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约100元及价值228元的小米牌手机1部)。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张某。六、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汤荣胜驾车搭载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及“小弟”窜至东莞市莞城区金沙综合市场内,又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1口袋内的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345元)。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李某1。七、2016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汤荣胜驾车搭载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及“小弟”窜至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步步高大道瑞美超市门口,又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1466元),盗走被害人张某1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765元)。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黄某、张某1。八、2016年3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汤荣胜驾车搭载被告人谢同音,被告人陈记炎、汤花乘坐摩托车,被告人谭二花及“小弟”乘坐出租车,分组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综合市场处,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1口袋内的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412元)。得手后,谭二花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陈某1。九、2016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汤荣胜继续驾车搭载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及“小弟”又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市场处,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2口袋内的手机1部(价值159元)。后“小弟”因怕被发现自行逃离现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则搭乘汤荣胜的车辆离开现场,后在厚街镇港口大道怡丰发泡胶厂对面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手机、手机卡、镊子等物品。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回并发还陈某2。以上事实,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徐某、林某、宦某、李某、张某、李某1、黄某、张某1、陈某1、陈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金缴款单,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质量保证单,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二花、陈记炎、汤花、谢同音、汤荣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二花、汤荣胜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记炎、汤花、谢同音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记炎、汤花、谢同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二花、汤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陈记炎、谢同音、汤荣胜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记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谢同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汤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谭二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汤荣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随案移送的现金1000元,折抵被告人汤荣胜相应数额的罚金。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的作案工具粤S.XXX**奇瑞牌小汽车一辆,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审 判 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