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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张天石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张天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37号申请人王凯,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张天石,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王凯申请执行张天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天石履行1000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给付协议。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唐 川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