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小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90号罪犯李小风,男,生于1983年03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2001年0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10月03日刑满释放;2012年0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0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满日期:2027年05月28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20分。缴纳罚金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