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洪中执指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省海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省海辉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圣亨实业有限公司,祁强,熊彪,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洪中执指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县。负责人:聂建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海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祁强。被执行人:南昌市圣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法定代表人:熊彪。被执行人:祁强,性别:男,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彪,性别:男,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李龙,性别:男,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西省海辉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圣亨实业有限公司、祁强、熊彪、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被执行人祁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遂于2016年9月22日恢复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同类型案件在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118号,(2016)赣01执恢字第17号】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