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传松与张传芬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松,张传芬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传松,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传芬,女。再审申请人张传松因与被申请人张传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传松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赠房协议的公证文书被篡改,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赠房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传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张传松主张:公证文书中所附的赠房协议落款的时间有涂改,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经查,公证文书中所附的赠房协议落款时间确有涂改,但仅仅是落款时间的改动,赠房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手印等均属实。因此,赠房协议落款时间的瑕疵,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本案中,张传松与张传芬签订赠与协议后,已经将房屋连同房屋产权证实际交付给了张传芬,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故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传松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传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