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金萍与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萍,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民初761号原告:马金萍,女,汉族,河北供电所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赵永利,系总经理。原告马金萍与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9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4日,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马金萍借款139万元,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永利为马金萍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约定用款期限为一年,于2016年7月2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马金萍多次向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索要,但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向马金萍借款139万元,并为马金萍出具借据,借据上标明,经手人为赵永利,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即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4日。双方对该笔借款既没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马金萍提供的借据两份。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为马金萍出具借据,故马金萍与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马金萍请求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偿还13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金萍借款本金139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煜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