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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仁俊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俊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刑初63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仁俊,男,1954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15年3月、10月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仁俊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世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仁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份,被告人林仁俊借用证人林某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烟草零售业务,2015年11月19日该证被注销。2015年12月3日,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大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某某花园一楼公厕旁杂物间及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某号左手边第一间店面查获林仁俊从私人处进货并准备销售的非法进口真品卷烟共计336条,价值共计人民币64085.66元。现上述非法进口的烟草制品已被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仁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查收卷烟价格核价单等材料、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证明书等材料、证人潘某、陈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仁俊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仁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经营非法进口的烟草专卖品,数额达人民币64085.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仁俊犯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仁俊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林仁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仁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忠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歆俪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