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星,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幢***单元***室。申请人陈星要求宣告陈忠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星称:陈忠秋系申请人父亲,2009年3月1日,陈忠秋在居住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36幢141单元602室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六年,要求法院判决宣告陈忠秋死亡。经查:陈忠秋,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705030034,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管驿巷90号,与申请人陈星系父女关系。2009年3月1日,陈忠秋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失踪,同年3月11日,陈星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报案。现经派出所证实,陈忠秋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寻找陈忠秋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忠秋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现陈忠秋外出下落不明已六年多,且经本院公告寻找一年仍下落不明,应当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忠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