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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符伟芬、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伟芬,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符伟芬,女,1964年6月7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楼村。法定代表人刘雄。申请执行人符伟芬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8759,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无,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野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