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翟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77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翟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一:财产分割: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89号有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二:婚生子李清源,现年26岁,已成年。三: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