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楚静与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静,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37号申请人楚静,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丹丹,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75393X0。法定代表人郭强。申请人楚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李德章名下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王艳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王韬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三套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德章名下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王艳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三、查封王韬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四、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诚盛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五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