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金蝉与郭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蝉,郭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890号原告:赵金蝉。委托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旋。原告赵金蝉与被告郭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金蝉于2016年8月29日起诉,原告赵金蝉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赵金蝉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旋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蝉撤回对被告郭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