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全审判员 刘一铭审判员 周文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