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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春青与被执行人田靖生、郑州铁路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青,田靖生,郑州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青,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被执行人田靖生,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邦,局长。本院在执行周春青申请执行田靖生、郑州铁路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铁路局应履行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田靖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靖生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