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成诉被告张利小、甘金莲、张慧尤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成,张利小,甘金莲,张慧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788号原告:刘文成,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利小,又名张利兵、张利,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甘金莲,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慧尤,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成诉被告张利小、甘金莲、张慧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文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治国负担。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