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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尚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787号原告魏某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康某,男,194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居民。被告尚某某,男,60岁,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林审 判 员  谢西录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