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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潘贤才行贿罪刑事案件退回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6)皖03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贤才,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蚌埠市。被告人潘贤才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8月8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五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潘贤才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五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