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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聂昭弟与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昭弟,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聂昭弟。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7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