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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保林与常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保林,常齐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024号原告:常保林,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常齐帅,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保林与被告常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