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2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龙、李文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龙,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龙,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李文凯,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张晓龙与李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龙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查实的房产、车辆已拍卖,除去有抵押权的债权、诉讼费、执行费,已无余额分配。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举证,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1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根辉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余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