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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正芳、洪明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芳,洪明栋,尤珍丽,嘉兴娜卡耐蒂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芳,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洪明栋,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尤珍丽,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嘉兴娜卡耐蒂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天地路60号内1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239900-9。法定代表人洪明栋。申请执行人张正芳与被执行人洪明栋、尤珍丽、嘉兴娜卡耐蒂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外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正芳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4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北京的房屋亦由其他法院查封,且涉及其他诉讼,一时无法处置。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洪明栋、尤珍丽、嘉兴娜卡耐蒂时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正芳以被执行人洪明栋、尤珍丽、嘉兴娜卡耐蒂时装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正芳以被执行人洪明栋、尤珍丽、嘉兴娜卡耐蒂时装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