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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国民与顾锦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民,顾锦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095号原告:吴国民被告:顾锦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东关街12号。原告吴国民与被告顾锦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