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异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忠诚、张慧等与濮阳市华龙区天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长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诚,张慧,张娟,龚玩郎,王长城,濮阳市华龙区天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异字第73号案外人刘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忠诚(曾用名张连兴),男,194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执行人龚玩郎,女,192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云云,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长城,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天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诚、张慧、张娟、龚玩郎与被执行人王长城、濮阳市华龙区天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某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某某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建林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郁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