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8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飞与被告董盼、董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飞,董盼,董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255号原告:张红飞,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琰,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盼,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贺晓杰,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甜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贺良,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负责人:柴煜。委托代理人:史旭东,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飞与被告董盼、董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张红飞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人民陪审员 毋降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