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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1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梅、冯伟与格龙彩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冯伟,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梅,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临泉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申请执行人冯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临泉县人,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被执行人格龙,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藏族,系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退休,现住西藏山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梅、冯伟与被执行人格龙彩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格龙的每月工资款正在偿还两处银行贷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同意被执行人按每月支付1500.00元的形式进行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乃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索朗占堆审判员 普布卓玛审判员 吾金卓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