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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第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尚儒、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号印双杰水果超市一楼门口,将被害人祝某衣服兜里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2、2016年1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号印双杰水果超市一楼门口,将被害人敬某右侧上衣兜里的一部玫瑰金iphone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3、2016年2月2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号印双杰水果超市一楼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左侧衣服兜里的一部iphone6s手机及现金4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赃款共计人民币10900元已经扣押在案。被告人于2016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敬某等人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劳动教养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全部返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二、扣押赃款人民币10900元;依法退还祝某人民币700元、退还敬某人民币5300元、退还王某某人民币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引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迟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