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路。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王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卢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701000元及按银行利率3倍计算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卢某某拒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要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某某所有的“位于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砖混结构坐东向西楼房四间一层半。本院于2016年4月6日恢复对本案执行,于2016年4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某某所有的位于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砖混结构坐东向西楼房四间一层半,并对被执行人卢某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仍未执行,查封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措施,被执行人卢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四)、(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