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俐终结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俐,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王俐,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祁飞,男,汉族,1975年7月31日出生,现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王俐申请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飞名下有抚顺银行大官屯支行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12个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3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未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