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2637号原告: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吴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凤财,经理。原告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11417.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2年2月起在原告处定酒水,至今拖欠货款11417.45元,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了加盖被告单位公章的供应商结算单、欠条明细及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至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定购酒水,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明细,内容为“剩余欠款11417.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拖欠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拖欠货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九方热点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华茂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货款11417.45元及利息(以本金11417.45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