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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8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吉艳与张玉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艳,张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7**执670号申请人吴吉艳,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玉录,男,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吴吉艳申请执行张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吉艳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玉录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