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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新生与陈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生,陈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2462号原告:陈新生,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聿海,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生与被告陈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生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刘乾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