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新生与陈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生,陈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2462号原告:陈新生,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聿海,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生与被告陈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生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长城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人民陪审员 刘乾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