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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咏梅与天长市富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咏梅,天长市富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215号申请人:张咏梅,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长市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平安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1815621742131。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咏梅诉被告天长市富春置业有限公司、李长江、陆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咏梅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富春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长支行开设的12×××90账户中的存款5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咏梅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长市富春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长支行开设的12×××90账户中的存款56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张咏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