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刑更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汝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汝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753号罪犯马汝龙,男,1961年2月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汝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汝龙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汝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