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6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会波与林新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波,林新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720号原告:赵会波,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越,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新江,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会波与被告林新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会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欣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