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田安发与汉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发,汉川市人民政府,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行初14号原告田安发,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协调、起诉、上诉、申诉及权属争议调查申请,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汉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翁晔,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丁建祥,男,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理权限:出庭、和解、上诉等。委托代理人孙连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霍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煜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连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原告田安发因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汉川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安发诉称,原告系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家村村民,被告及第三人在没有立项、环评、规划,没有经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以永和安新汉都商品房二期、三期项目名义实施征占多达1.3亩,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土地。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征收土地行为无效,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自土地被占之日起至恢复土地原状之日止的损失(从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底120000元)。本院认为,确认无效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对于确认无效诉讼,应当首先经过行政处理,即首先由行政机关予以确认。具体来说,确认无效诉讼必须先经行政机关确认是否无效,只有在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才能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由于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不具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安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自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