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良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良军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197号公诉机关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良军,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泰顺县。因于2016年6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如文,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良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良军及其辩护人陈如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开始,被告人蓝良军受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该公司在苍南地区的工程项目管理,期间,被告人蓝良军为了工作方便,未经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私自伪造了一枚印文为“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后利用该枚伪造的公司印章出具6份文书。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7月5日、8月6日,被告人蓝良军在与温某签订的两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加盖了“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影。2.2013年9月11日、9月24日,被告人蓝良军在出具给苍南县人民法院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影。3.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蓝良军在出具给工人汤桂生和孙新年的两份欠条上加盖了“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影。经鉴定,上述6份文书中的“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影与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样本上对应的相同印文的印影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印。上述事实,被告人蓝良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温某、薛某、林某的证言,授权委托书,欠条,租赁合同,印章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良军无视国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蓝良军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前的刑法条款定罪处罚。被告人蓝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蓝良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良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