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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陈红圣、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陈红圣,李玲,张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法定代表人:魏会敏,行长。被执行人陈红圣。被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张连生。本案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诉陈红圣、李玲、张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