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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丽申请执行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67岁。被执行人兰晋东,男,44岁。被执行人刘丽佳,女,44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双桦路胜利村北29-1号。法定代表人兰晋东,男,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丽与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月菊代理审判员  曲 伟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