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桔与赵静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桔,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刘桔,女,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静,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桔与被执行人赵静抚养费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4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赵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赵静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桔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刘桔于2016年9月1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刘桔于2016年9月19日向我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至今被执行人赵静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2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