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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永英,杨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永英,杨继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886号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593-3。法定代表人陈代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莉(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永英,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继忠,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英、杨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