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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52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房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