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52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房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