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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1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汤寿亭,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被执行人曹建国。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吴木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80767.39元;曹建国对上述债务980767.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6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08元,由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共同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支付994975.39元。本院已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994975.3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辆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无需再查封,故本院对上述车辆未查封;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曹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德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市曹飞贸易有限公司、曹建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