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国周与江苏禾丰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周,江苏禾丰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311号原告陆国周。被告江苏禾丰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温泉镇坡林村。法定代表人王景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周与被告江苏禾丰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国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国周撤回对江苏禾丰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陆国周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