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城县勐烈镇三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849188-6法定代表人王庆国,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华,男,系该社信贷业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白程,男,1987年7月15日生,拉祜族,家庭住址:江城县,现住江城县。本院在执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江城信联社”)与白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城信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826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