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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晓敏、陈建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敏,陈建岭,姚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敏,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建岭,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姚海群,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敏与被执行人陈建岭、姚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5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建岭、姚海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4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0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