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马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民初994号原告:王云霞。被告:马建平。原告王云霞与被告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霞诉称:被告马建平在2015年12月13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0510元,并出具了借据,以前未付利息1800元,共计12310元。被告借款后,既不还本金也未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0510元,并支付10510元从起诉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马建平未到庭也未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5年12月13日的借据一支,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王云霞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壹拾元整(月利息18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建平借原告王云霞的现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王云霞要求被告马建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马建平归还借款利息的主张,因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定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马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云霞现金1051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马建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加强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搜索“”